
2015年7月,日本环境省(MoE)发布《防止汞污染环境法》实施细则。《防止汞污染环境法》明确规定禁止“规定的含汞产品”的生产,并要求政府采取相应措施,如限制“规定的含汞产品”的使用。
实施细则将对《防止汞污染环境法》附件A的第一部分“规定的含汞产品”进行管理,为它们规定了汞的限值要求和废除时间。具体内容详见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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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定的含汞产品 |
淘汰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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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池(除以下产品) |
017年底(碱性纽扣电池2020年底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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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关和继电器 |
2020年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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额定功耗不高于30W、每灯口汞含量超过5 mg的普通照明用单端紧凑型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 |
2017年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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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普通照明用直管荧光灯(LFLs)之一: b)额定功耗低于40W、每灯口汞含量超过10 mg、使用卤化磷酸盐萤光粉的产品 |
2017年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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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照明用高压汞蒸气灯(HPMV) |
2020年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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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电子显示器中使用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: |
2017年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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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 |
2017年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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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药、生物农药和局部防腐剂 |
2017年底(局部防腐剂2020年底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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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非电子测量装置(除了用于高精度测量的不适合无汞替代的非电子测量装置): |
2020年底 |
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或2020年12月,具体生效日期取决于具体的产品。